一、“音乐党课”的音乐伦理基础:自由创造与道德责任相统一
音乐伦理强调的是音乐主体的行为准则,在音乐事项中,创造音乐的人即“主体”,而被创造的音乐论文发表即“客体”。在“音乐党课”文化现象中,“主体”不仅包含了音乐创作者和音乐表演者,同时也包含了音乐欣赏者,甚至还有音乐传播者和音乐服务者。如果音乐传播和音乐服务可以归属于更加专业的领域,那么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和音乐欣赏就是在“音乐党课”文化现象中完成主体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自由创造和道德责任是音乐伦理中一对不可分割的基础关系,指的是音乐主体在坚持自由创造的过程中,同时承担了相应的道德责任。
二、“音乐党课”的音乐伦理核心:以人为本和社会价值有效统一
在音乐伦理学的视域中,音乐不仅仅是个性化强烈的个人创造和行为,更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音乐论文发表作为人类的审美活动,不仅表达了人类对于世间万物的主观审美情趣,同时也体现了人类之间的社会情感,这种社会情感较主观审美来说更加趋于规范和理性,并以人类之间的共通感作为基础,这恰恰就是体现音乐论文发表伦理精神的核心所在。当我们沿着这个思路观照“音乐党课”的文化现象时,就能够看出其中体现出的人本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统一的伦理核心。
三、“音乐党课”的音乐伦理旨归:美善合一和继承发展相得益彰
美善合一是“音乐党课”合于音乐论文发表伦理价值的展现方式,也是“音乐党课”合于音乐论文发表伦理旨归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在音乐论文发表文化现象中,人的音乐活动是人的目的和精神在音乐实践中体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本质力量实现了对象化。在音乐活动中,音乐主体按照合乎“美”的规律进行创造是一种职责,“美”主要是指音乐论文发表作品创作中应当体现出的要素,在这里,音乐作品和音乐的表演,都要合于美的技巧、美的形式等规律要素,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产生美感, 具备一定的审美价值;如果“美”是音乐活动的前提和职责,那么“善”就是音乐活动的需求和目的,任何一种音乐,只有实现了内容的“善”,才能够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才能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精神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