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工程造价角度而非会计论文发表角度
本文是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分析建筑业论文发表营业税改增值税,而非财务会计角度,笔者认为工程造价(依据建办标【2016】4号(现更新为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财务会计(财税【2016】36号(后更新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是两个不同体系的文件,前者是对项目而言,不管项目建设周期多少年,最终是项目整体的结算资料,项目整体一并核算;而后者是针对企业而言,财务会计论文发表有固定的核算周期,一般是以“年”作为核算周期,企业所有在运行的项目一并进行企业会计核算。
2.建筑业论文发表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论文发表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两种税计税模式不同,增值税下营业收入整体约减少约10%,但不影响其成本和利润,具体差异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