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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及论文发表注意事项

一、论文发表研究背景

      根据论文发表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而2007年至2015年受理破产案件量总体在2000件到4000件之间;2017年后破产案件数量显著增加,2018年受理7405件,2020年受理13369件,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在世界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加之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导向,势必会导致全国破产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

       伴随着破产制度实践的不断深入,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数量也在持续增长。2013年至2020年我国破产相关案件中案由为“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案件总量达492件。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把坚持对管理人有效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202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在调研国内多地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完善管理人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管理人协会要制定统一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自律惩戒标准,加强执业能力培训和业务交流研讨,提高论文发表管理人履职水平。

      如何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指引其在履职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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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发表忠诚义务

1.避免利益冲突。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的中立性,我国现行法律对属于利益冲突的情形规定较为详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明令禁止管理人与破产案件存在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属于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破产管理人对于利益冲突负有自我审查、及时披露、主动回避的多重义务。论文发表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多种多样,对其是否可能影响破产管理人忠实履行职责由人民法院进行判断,破产管理人应当在详尽自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人民法院,而非自行判断是否构成利益冲突。

2.禁止在履职过程中不当得利

       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除了获取报酬外,不应通过其他方式谋取利益。一是禁止滥用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目的在于提升和维持财产价值,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自身并不享有收益权,否则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因此破产管理人不得挪用、侵占债务人财产,也不可以擅自在债务人财产上新增担保等。二是禁止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直接负责财产的交易决策,一旦破产管理人或者其利益关联主体参与到交易当中,将难以保证交易目的和过程的公正公开,即使破产管理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严格通过法定程序支付合理对价,没有实际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是其行为性质将无法避免地引起债权人和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忠实性”的合理怀疑。因此,在论文发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避免自身及关联方参加涉及破产财产的交易活动,避免引发法律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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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发表勤勉义务

1.对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一旦人民法院指定了具体的破产管理人,该管理人应当尽快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破产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必须从全方位接管企业各项事务、财产的角度开展,而不能只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仅仅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进行接管,此项工作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有效规避风险。从实践角度来看,企业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一段时期内,通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人事、财物、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的情况,现有的账簿、文书等资料往往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破产企业实际情况。二是提高破产事务处理效率。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及事务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尽快掌握和了解企业真实经营情况,也是进一步开展后续各项工作的必要基础和保障。

2.实施破产财产管理

       破产财产是企业进行重整的重要凭借,也是债权人最终受偿的根本基础。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相关财产进行管理是破产管理人一项核心职责,该项职责主要涵盖了调查、管理和处分等方面的论文发表内容。一是全面调查财产状况,出具财产状况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查询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充分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破产管理人能否通过调查核实破产财产的真实情况,直接关系到后续重整及清偿工作。《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有关工作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实践当中,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管理人不一致等情况十分常见,此时询问其他相关人员需要法院决定后方可进行。该规定一方面增加了调查过程中不必要的程序障碍,另一方面也未明确拒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导致破产管理人调查权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切实掌握破产财产状况。二是依法管理和处分财产。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对于破产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控制权,同时为了实现破产财产增值、保值,破产管理人可以将破产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进行处置。显然,破产管理人针对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就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作了明确限制,并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报告,接受二者的监督。在实践中,不同的债权人、法院对何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认定标准不同,破产管理人基于审慎立场,应当结合财产处置的目的、金额进行判断,同时积极向债权人或人民法院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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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企业经营管理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债务人企业后,有权决定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原有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聘用相关工作人员等诸多事项,事实上拥有了企业经营管理权。由于破产程序的周期较长,企业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难以维持、增加破产财产价值,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这也是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目的所在。在实践运行中,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事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一方面并不当然具备运营管理企业事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交易风险缺少认知,贸然介入公司运营将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能力下降,进而导致破产企业财产遭受损失。论文发表笔者认为,留用善于经营的企业管理人员,协助破产管理人经营管理公司,才能更好地保护财产价值。如果最终决定由破产企业负责继续营业的经营管理的,则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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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及论文发表注意事项

一、论文发表研究背景

      根据论文发表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而2007年至2015年受理破产案件量总体在2000件到4000件之间;2017年后破产案件数量显著增加,2018年受理7405件,2020年受理13369件,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在世界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加之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导向,势必会导致全国破产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

       伴随着破产制度实践的不断深入,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数量也在持续增长。2013年至2020年我国破产相关案件中案由为“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案件总量达492件。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把坚持对管理人有效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202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在调研国内多地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完善管理人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管理人协会要制定统一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自律惩戒标准,加强执业能力培训和业务交流研讨,提高论文发表管理人履职水平。

      如何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指引其在履职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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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发表忠诚义务

1.避免利益冲突。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的中立性,我国现行法律对属于利益冲突的情形规定较为详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明令禁止管理人与破产案件存在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属于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破产管理人对于利益冲突负有自我审查、及时披露、主动回避的多重义务。论文发表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多种多样,对其是否可能影响破产管理人忠实履行职责由人民法院进行判断,破产管理人应当在详尽自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人民法院,而非自行判断是否构成利益冲突。

2.禁止在履职过程中不当得利

       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除了获取报酬外,不应通过其他方式谋取利益。一是禁止滥用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目的在于提升和维持财产价值,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自身并不享有收益权,否则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因此破产管理人不得挪用、侵占债务人财产,也不可以擅自在债务人财产上新增担保等。二是禁止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直接负责财产的交易决策,一旦破产管理人或者其利益关联主体参与到交易当中,将难以保证交易目的和过程的公正公开,即使破产管理人及其利益相关方严格通过法定程序支付合理对价,没有实际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是其行为性质将无法避免地引起债权人和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忠实性”的合理怀疑。因此,在论文发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避免自身及关联方参加涉及破产财产的交易活动,避免引发法律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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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发表勤勉义务

1.对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一旦人民法院指定了具体的破产管理人,该管理人应当尽快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破产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必须从全方位接管企业各项事务、财产的角度开展,而不能只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仅仅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进行接管,此项工作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有效规避风险。从实践角度来看,企业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一段时期内,通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人事、财物、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的情况,现有的账簿、文书等资料往往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破产企业实际情况。二是提高破产事务处理效率。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及事务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尽快掌握和了解企业真实经营情况,也是进一步开展后续各项工作的必要基础和保障。

2.实施破产财产管理

       破产财产是企业进行重整的重要凭借,也是债权人最终受偿的根本基础。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相关财产进行管理是破产管理人一项核心职责,该项职责主要涵盖了调查、管理和处分等方面的论文发表内容。一是全面调查财产状况,出具财产状况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查询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充分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破产管理人能否通过调查核实破产财产的真实情况,直接关系到后续重整及清偿工作。《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有关工作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实践当中,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管理人不一致等情况十分常见,此时询问其他相关人员需要法院决定后方可进行。该规定一方面增加了调查过程中不必要的程序障碍,另一方面也未明确拒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导致破产管理人调查权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切实掌握破产财产状况。二是依法管理和处分财产。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对于破产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控制权,同时为了实现破产财产增值、保值,破产管理人可以将破产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进行处置。显然,破产管理人针对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就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作了明确限制,并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报告,接受二者的监督。在实践中,不同的债权人、法院对何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认定标准不同,破产管理人基于审慎立场,应当结合财产处置的目的、金额进行判断,同时积极向债权人或人民法院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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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企业经营管理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债务人企业后,有权决定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原有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聘用相关工作人员等诸多事项,事实上拥有了企业经营管理权。由于破产程序的周期较长,企业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难以维持、增加破产财产价值,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这也是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目的所在。在实践运行中,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事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一方面并不当然具备运营管理企业事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交易风险缺少认知,贸然介入公司运营将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能力下降,进而导致破产企业财产遭受损失。论文发表笔者认为,留用善于经营的企业管理人员,协助破产管理人经营管理公司,才能更好地保护财产价值。如果最终决定由破产企业负责继续营业的经营管理的,则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