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民主是一种治理理念论文发表,并且基于这种理念在实践中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民主治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从词源上来分析其语义,中心词最终落在“民主”上,“全过程”和“人民”都是用来表述民主的性状的。从逻辑上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属于民主价值的一种表现形态,要从理论上清晰地描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价值特征,关键是对作为中心词的“民主”理念以及基于民主理念而形成的治理机制的逻辑特征作较为科学和全面的归纳和分析。
一、人民民主是民主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历史论文发表发展的必然产物
民主一词来自于古希腊语“demokratia”。“demokratia”一词由“demos”和“kratos”两部分构成,“demos”相当于英语的“citizen”,意即“地区”“公民”,“kratos”相当于英语的“power”,含义是“权力”“强力”,因此,古希腊语中的“demokratia”最初的含义言指“多数人统治”或“人民的统治”,是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形成的一种治理方式,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共意志如何有效形成并发挥治理作用。在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存在过的“民主”治理形式的主体只是人群中的特定人,即雅典城邦国家的所有公民,非公民身份的外邦人、奴隶及妇女等则不能成为“民主”治理行为的主体。这种参与民主治理的主体的局限性约束了民主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发展,必然也就决定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发挥自身功能的有限性。
“民主”治理机制的主体从特定人群向不特定人群的拓展肇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论文发表。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合理性出发,运用自然法假说,提出了世俗社会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学说,首次将“民主”主体扩展到“人民”的范围。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甚至将人权主体扩展到了具有自然人特征的一般意义上的“人”(L’homme)。法国人权宣言的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LaDéclarationdesdroitsdel’hommeetducitoyende1789),通过扩大人权主体的范围来论证人民主权学说中的人民的广泛性和正当性。美国在1787年制定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序言中也强调“我们人民”的宣告,可以说,美国宪法序言中的“人民”二字真正具有了现代民主治理主体意义上的人民的内涵。
真正在政治论文发表理论上对人民民主中“人民”的内涵给出比较清晰的群体界定的是1918年列宁起草并成为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宪法性文件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该宣言首次将“人民”与“劳动”的基本价值特性结合起来,从否定私有制的合法性入手,把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工人、农民等劳动群众这一广泛的社会群体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坚持“人民民主”原则,比较清晰地划定了“人民民主”中的“人民”的群体范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4条到第8条所规定的“人民权利”和“国民义务”,充分体现了《共同纲领》内在的“意识形态”特征。其中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在规定“人民的权利”的同时,《共同纲领》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对于上述规定的意义,周恩来在1949年9月22日所作的《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周恩来指出:“总纲中关于人民对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有很明显的规定。有一个定义须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于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1954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上述规定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肯定了“人民民主”的宪法地位,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性质确定为“人民民主国家”。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将我国国体的性质界定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82年现行宪法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论是“人民民主国家”,还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亦或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历部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特征的描述始终没有脱离“人民”的主体特性,只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作为“人民民主”主体的“人民”范围略有不同。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的主体特性得到了进一步丰富,“人民”也逐渐走进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论文发表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必须坚守的“十一个坚持”中的最重要的一项坚持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中,“人民”的主体价值更是得到了充分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应该由外部少数人指手画脚来评判。从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断可知,“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参与者、实施者和推动者。人民作为人民民主的主体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任何一种形态的民主形式。
二、“全过程”体现了民主理念论文发表在治理功能上的价值特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表述“民主”特别是“人民民主”的民主价值特征的,这里的“全过程”是限定“人民民主”发挥自身民主功能范围的“逻辑前提”与“制度条件”。“全过程”在逻辑上是一种全称性逻辑判断,对于“人民民主”存在形式和发挥作用特征的描述是“全过程”的样态。这里的“全过程”包括了特定空间内某个特定时间段内的所有人类活动,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极限”思维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用了三个“全”来阐述“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全过程”的价值要求,即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全过程”从时间特性上来看可以简单地分类为起始阶段、中间过程以及终点的“全链条”特性。从空间特性来看,“全过程”可以基于“全方位、全覆盖”的特性作不同角度的分类,可以把公共意志形成、确定、执行作为一个全过程存在的空间领域,也可以把公共利益界定、保护和实现作为一个全过程存在的逻辑领域,还可以在更加微观的层次来描述全过程的形态特征,例如从公共意志和利益法律化的过程可以把全过程设定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这几个阶段。从逻辑上来看,“全过程”内在逻辑表述的是一种时间存在轴,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全过程与全领域等时空特性是有区别的。
“全领域”是指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与“全过程”所表达的时间存在轴有着逻辑上的交叉关系。由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存在着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之分,因此,在某些公共生活领域和几乎所有的私人生活领域,并不需要采取“民主”的方式来形成有效的决策,也就是说,在这些不存在“多数人”的生活领域也就相应地不需要“多数人统治”这种治理方式。在某些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需要的是法治和人权价值来构建基本的社会秩序。
民主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论文发表方式,从古希腊开始,就显示了自身的治理优势,保证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秩序的相对稳定,使得公共决策程序具有了较为清晰的明确性。尤其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特权的过程中,把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民主理论和自然法假说有机结合起来,提出了作为公共治理行为的正当性前提的人民主权说,对构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学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奠基作用。例如,卢梭就强调:“主权者和人民只能有一个共同利益,以便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以共同的福祉为宗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人民和主权者视为一体。”
然而,基于民主理念强调“多数人统治”价值的“抽象性”,民主价值主张的“多数人统治”在制度实践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异化”问题,由此就形成了一系列民主治理价值的补充性价值,例如法治、人权等价值逐渐进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价值秩序中。法治是为了解决民主体制下“多数人暴政”问题,法治价值为民主价值在实践中的
运行秩序套上了“制度化”的牛鼻子,将民主价值限定在法治范围内有效地发挥自身的治理功能。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价值主要是限制间接民主体制下作为国家权力受委托者公共机构的治理行为,防止在民主治理的主体“人民”不在场的情况下,公共机构可能会背离人民的意愿随意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因此,法治相对于民主的补充性价值就是可以将“多数人统治”始终控制在理性的范围,保证多数人治理,防范多数人专制。
人权是为了防范与“多数人”相对应的“少数人”因为无法直接参与公共决策而使得其自身的利益受到多数人决策的不公正对待。少数人权利概念是为了给“多数人统治”划定权力边界,同时也可以使得少数人与多数人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此外,人权概念的价值可以保证在民主治理的体制下个人的正当权益不受到多数人集体意志的剥夺,从而维护民主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即多数人意见可以被少数人或者是群体中的个人有效地加以接受。
此外,由于民主价值中的“多数人”是通过制度规则组合起来的,并不代表一个既定社会中的特定利益集团和特权阶层,因此,任何人在某种制度规则下可能是“多数人”的一分子,而在另外的制度规则下则可能是“少数人”,所以,在民主价值下,体现的是个体的平等性以及“多数人统治”中的“治理”特性。“多数人统治”并不是多数人“统治”“压迫”少数人,而是一种在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关系基础上的“自治”。“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按多数人“意愿”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少数人仍然可以通过不同形式来参与治理,同时可以对多数人治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在法治社会中,是以每一个公民有效行使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方式来实现人民民主的价值追求。人民民主权利归根到底需要通过宪法法律论文发表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来实现。所以,民主价值追求的是一种合理的公共治理秩序,追求的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基于民主价值的上述特性,民主价值要在制度实践中发挥作用,必须要与法治、人权紧密地结合起来,离开了法治和人权等治理价值的辅助,民主治理机制中的“多数人”就可能陷入任意而为的“专断”。这一点,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deTocqueville)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序言中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晰:“我敢说,在此类社会中是绝对见不到伟大的公民,尤其是伟大的人民的,而且我敢肯定,只要平等与专制结合在一起,心灵与精神的普遍水准便将永远不断地下降。”由此可见,在重视民主价值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时,不能忽视对以自由为内涵的人权价值的尊重和保障。
正因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领域不适合采取民主的治理方式,因此,民主这种治理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总体”功能就应当在理论上设立一个极限区间,也就是说,民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治理作用的“极大值”和“极小值”。民主价值的“极小值”是指可以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微观领域适用“多数人统治”的治理规则。例如,在至少包含有三个主体参与的社会关系中,可以基于主体的共同意愿采取2:1的决策机制。在数理逻辑关系上,民主价值功能的“极小值”体现的是“民主的微分”。民主价值功能的“极大值”是民主作为治理手段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最大程度的利用,包括在数值最大范围的领域内的适用以及在可适用的治理领域时间存在轴上的“由始及终”。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机制上来看,存在着“民主的积分”这种数理逻辑关系,也就是说,把每一个可以“民主化”的领域和过程都有机地整合起来,发挥民主的最大治理效能。由此可见,民主价值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理念存在着价值边际效益最大化的实践问题以及民主治理功能的最优化制度设计问题。作为一种治理理念,民主价值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存在的实际制度环境和条件而发挥“普适性”的社会功能,民主发挥治理效用存在着民主价值自身的科学性问题以及成本效益价值选择问题,只有将民主价值限定在相对较为合理的制度区间内,民主才能真正地发挥自身的治理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所以,从逻辑上来看,“全过程”作为人民民主发挥自身功能的特征表述是比较妥当的,而“全领域”则有失偏颇,并不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适宜采用以“多数人统治”为内涵的民主治理方式,切忌用“全领域”来泛指“全过程”的逻辑内涵。
三、论文发表“人民民主”原则必须贯彻落实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体制不同的是,我国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来有序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来看,不仅各级人大的活动要自始至终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的监督必须始终伴随着所有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上。这一点与西方国家采取的“三权鼎立”政治体制是根本不同的。在“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下,选民对政治的参与主要集中在选举阶段,一旦选举完毕直至下次选举开始,普通选民无法再有效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活动。尤其是在所谓“法治行政”“司法独立”等理念论文发表下,选民很难参与行政机关的公共决策活动,司法审判活动更是难以体现“民主性”的价值要求。由于资本主义民主体制本身具有权力运作的“封闭性”“独立性”,这就阻断了民主治理机制在国家治理活动的全过程发挥自身的治理功能,各种利益集团和特权阶层就很容易利用自身掌握的优势资源来影响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旨在谋取特殊的利益。
“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理念,强调了人民民主治理机制是适用于国家治理活动全过程的治理方式,这就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所提出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人民政权的民主政治思想。要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就必须要确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治理理念,“全过程”强调的是人民民主对国家权力运行活动的“全覆盖”“无死角”,从数理逻辑关系上体现了人民民主内在的价值追求,即在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下,努力实现人民民主治理机制治理功能的价值最大化,此中的内在逻辑与人民民主的“人民性”的本质是相通和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如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贯穿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机制的“全过程”提出了全面和系统的要求,即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所以说,突出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有助于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优势,有利于增强我们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自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