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
《税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的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也规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企业作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扣除的基础之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也就是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比例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等相关文件,对研发活动的相关研发费用与归集范围、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事项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分研发费用的口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项目设置不同,通常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在研发费用扣除的范围上都会比会计核算可扣除的范围小一些。这样的问题还体现在高新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方面、委托研发费用方面、替他研发费用方面等不同的环节中
二、研发费用扣除范围界定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含了人工费用、折旧长期分摊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研发成本确认费用、高新技术产品设计费用、中间实验与产品试制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实际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会计准则与税法方面都存在一些实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其特定活动及行业的处理不同,虽然会计与税法政策都对研发费用作出了范围的明确规定,但执行的税收政策文件无法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与研发活动做出了差异性规定。而实际在会计上却没有设置这样的规定,也就造成了税务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也因为这样的本质性差异,在研发费用发生之时,在会计上归入到不同的研发费用内容中,企业进行税务处理之时,无法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合理扣除。
因此,对高新企业财务工作者提出了更多专业上的要求,必须深入了解会计扣除的相关法律,将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扣除进行准确范围界定,给企业合理避税享受国家政策合理优惠,研发出更有价值的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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