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期刊发表程度有待提高
首先,缺乏重视林地的林政监督管理。一是林政队伍力量薄弱。尤其是乡镇,林业工作人员不多,且较多的林政人员需兼职负责其他工作,甚至占据了大部分时间,缺乏时间和精力做好林地监管。二是林业设备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由于林政投入较少,外业调查设备陈旧落后、功能不齐全,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调查的准确度,也挫伤了工作积极性。处理监管内业的电脑,也难以满足正常需求,往往因无法正常安装 GIS 软件未能核对图层以及查看违法情况时,只能通过其他期刊发表方法, 但难以保证其准确性。三是应对上级检查而执法不严。下发督查图斑后,一些部门为了完成上级检查,隐瞒林地监管等存在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最后导致更严重的破坏。
其次,林地主体的使用重视程度不足。一是部分企业或群众不清楚使用林地申报流程,认为只要与林地权属人签订了林地租用协议,就可随意使用林地;或认为没有种植乔木的土地则属于非林地,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二是办理申报手续之后,因材料不规范不齐全、林地指标不足、审批时限较长等,导致使用林地的申请迟迟未能获批;部分申请人缺乏耐心,甚至提前动工使用了林地。三是法律意识淡薄,滥伐林木、采石挖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了生态安全。
二、期刊发表调查质量水平不足
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不断增多,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也日益增加,竞争愈发激烈,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费用也不断被压缩。部分企业为节省成本,缺乏对调查人员期刊发表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同时,也没有购置无人机等先进的调查设备。因此,林地调查的方法落后,调查的水平不足,调查的质量自然也不高,从而导致了可行性分析的偏差。
三、相关期刊发表规定规范执行不到位
部分编制单位不注重相关规范和文件的期刊发表学习,或有意为项目业主减少森林植被恢复费,编制可行性报告时没有遵守规定规范要求。为了减少森林植被恢复费,将采伐迹地改为无立木林地,而部分林政审核人员仅凭编制单位提供的现场照片(即相当于完成现场审核),执行不到位造成较大的误差。部分项目拟申请使用林地存在未批先用的情况。按照规范要求,应当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变更的档案资料,对照实际使用林地的年度确认违法使用林地的范围,确定未批先占面积及相关属性因子等,并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单独说明;换言之,在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时,应按照违法前的地类以及相关因子内容阐述;更重要的是按违法前的地类计算植被恢复费,但部分编制单位投机取巧,未严格执行规定规范要求;同时,林政审核人员因不熟悉规定规范、审核报告不严格,导致执行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