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制度以来,经济发展已经逐步与国际经济接轨,会计监督的体系制度也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取得了阶段性的发展。同时,也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和弊端,当中国加入WTO组织后,大量的国外跨国企业加入了我国市场,中小企业的问题就愈发地凸显出来。由于我国的审计、统计、财政、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一些企业受到局部利用的驱动,会根据不同的会计信息对象制定不同的会计报告,发现很多会计工作违反规章制度,出现了弄虚作假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市场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严重影响了企业投资者和社会的大众的效益,也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宏观调控与经济管理的正常运行带来阻碍。
(二)造成上述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都是归于会计发表论文监督不到位的原因。总的来说,会计监督通常是将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当成客体,遵照国家和企业的地相关法律制度为基础。会计监督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会计从业人员与会计工作的监督;二是对企业经济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将会计职业与行业的职业道德进行深度结合。对企业的约束体现在《会计法》和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地规范了要求,要求企业进行自我约束,通常在中小企业中出现了弱化。
(三)中小企业内部会计发表论文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
1.中小企业的管理人监督意识淡薄
绝大部分发中小企业都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企业的总负责人对会计法规不重视,总是以个人的相关来干预会计工作,让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形同虚设,导致会计监督的工作无法实际的实施。在资金运行中公私经济活动不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时混乱,很多的收入不记录,甚至私设账户的情况很常见。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也很混乱,企业人员对财务风险都缺乏规避意识,在很多生产环节中无节约的意识,汇聚到一起就形成了企业资源很多的浪费,导致企业的经济资源出现了紧张的局面。当管理者感受到企业财务风险后不能从根本解决管理的问题,就形成了企业资本缺乏的恶性循环,企业便不能顺利地向前发展。
2. 财务机构设置不符合规范
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创业型的组织管理模式,其内部本身为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企业管理人员身兼数职,违背了岗位设置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让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遭到了破坏。会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完成程度完全依赖会计操作人的本身职业素质来维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遭到了很大的威胁。
3. 中小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
多数的中小企业由于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不规范,企业内部未建立相互牵制的内部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授权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基本制度建立不完善,有的虽然进行了设置,但实际工作的落实贯彻出现了实现的问题,严重的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屡次发生。
4. 会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有待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各方面的限制,无法配备专业的会计来管理会计工作,都由老板的亲属来兼任,同时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工作不能有效地进行,导致了中小企业核算混乱,财务会计信息出现了很多弄虚作假的情况;由于亲属做财务工作,很多都缺乏专业的知识,职业道德方面也很难保证,财务业务很难达到财务工作的要求;未严格执行小企业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要报送的单位出现财务报告多份的现象。
(四)企业外部发表论文监督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外部监督通常是指企业的外部部门和机构对会计的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是会计制度的建设、业务指导工作、会计的证书管理以及会计制度的建立等,对企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小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的都是政府的职能行政部门。对于单位内部的人事、组织和考核不关心,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实际工作也未进行具体的指导。会计工作对应的对象基本都是行政事业单位,这样就给大众造成了会计知识的误解,财政部门只负责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对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没有实际的约束力。很多会计职业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时候,当单位利益与社会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或者单位管理者违反财务纪律时,会计人员只能被迫遵从其错误的操作方式,选择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会计法为会计从业人员赋予了双重的社会职能责任,削弱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智能监督作用,降低了广大会计工作者的积极性。
1.职部门对会计监督工作关联度较弱,形成了各自为政的态势
财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如: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金融、证券等都各自为政,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工作不能进行联合执法,实际工作的进行中各自行事,缺少交流和沟通。财政设计部分主要负责企业中财务结果的监督,对财务工作的全面进行工作不能进行监督和控制,导致会计行为过程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会计法》中有明显的规定,财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具体职能包括的具体内容是:a企业是否依法设置账簿;b企业是否合法统一的设置规章制度;c.核查企业会计的账簿、凭证、财务报告的资料完整与真实度;d.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是否有合法的资格证书;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有责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出现违法的重大嫌疑,财政部门和派出机构可要对被管理带来经济单位的对公账户进行详细情况的查询和检查,行使自身的财务管理行政职能,与此相关的金融机构必须进行工作的配合。同时,证券监管、税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等相关的金融单位必须遵照法律,行使自身的规定职责。进行相关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采用检查监督的措施,并作出其经济单位的检查结论。一旦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结论中满足了其他职能部门的需求,就可以让出具的结论进行共用,避免查账工作的反复进行。
2.财务管理相关部门缺乏联动机制,各自为政
实际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各种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形成各自为政的态势,由于缺乏联动的机制,无法进行相关的信息共享,对中小企业缺乏全面的会计工作检查,还出现重复检查的窘态。国家财政部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未完全遵照《会计法》完成企业经济活动的全面监督与管理,甚至对会计的实际工作根本不过问;税务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了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过程,却只对企业涉税的重点事项进行了监督,对企业的其它会计资料却不关心;审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各种财务相关部门会实施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检查,其中间却漏掉了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很大部分都不在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发生了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交叉管理的空白区域。人民银行对众多的中小企业违法行政条例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全面,导致一些中小企业的支付限额监督和交易范围监督力度不足,很多的中小企业都违反了《现金管理的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逃避应当纳税的社会义务,也避开了会计责任的监督,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内部的阻碍,同时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了实际的破坏。还有部分的商业银行对个别中小企业粉饰的财务报表办理业务时财务资料审核不严格,形成了企业的财务信息内外报送不一致的状态。
3.社会监督力度不足,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全面性
财务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内容主要包含了对会计税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3类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组成的会计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的单位,对经济主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内容进行的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单位。这样的委托关系是一种外部的会计监督机制,主要根据《会计法》的内容来进行审计审查的行为,对会计的行为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度进行了规定。会计事务所与中小企业进行业务委托的实际工作中,其收费普遍较低,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护其机构自身的经济效益,根本未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审查要求来实施审计的程序,其执业工作质量较低,审计过程要求不严格,让很多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失真的现状很难得到披露。还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提升自身的业务范围,丢失了自身的职业操守,迎合中小企业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需求,不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共同联合作弊,出示虚假的审计报告。由于损害报告的信息质量低下损害了报告使用人的经济利益,看似与人民群众无关,实际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