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传统征管制度已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互联网经济行为。当前,依靠个人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可能性极低,在如此形势下,税务机关应当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化被动为主动,将税务各领域工作深入融合至互联网中,改进管理发表论文办法,明确税收政策,从根源上弥补税收漏洞。
(一)发表论文明确政策,统一标准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电子商务注册程序是首要任务,无论何种注册企业规模,电商运营商都需进行税务和工商注册,以星号标记合格电子商务并鼓励如实缴税。
2.明确电子商务使用税种
增值税目前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包括销售、加工、提供维护、交换服务和商品进口,电商交易中要求对有形商品交易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将服务和无形资产纳入其中,以促进税务机关对交易数据的收集管理,符合国际惯例。对于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一般计税法增收增值税,反之适用简易计税法。无论经营者个人办理个体工商登记与否,其收入均按经营所得计税。对于办理税务登记和账证健全的工商户,采用查账征收,若为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核定征收。为避免电商企业跨地区注册,应税率则建议统一制定,并全国范围适用。
(二)发表论文明确争议事项的适用税目
税目不确定性给各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税收风险,故税目的选用应当明确。可通过完善税务争议反馈机制,构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欧通桥梁,争议事项遵循判例原则明确应当使用税目。如对互联网外卖平台上包括下线运输、线上结算两大服务,遵循兼营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若未明确核算收入账务发表论文,则从高使用税率,避免部分企业兼营合一和从低适用税率的行为。
(三)明确电商市场营销方案的税务发表论文处理
消费者先前的购买行为积累是积分兑换的来源,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商家对于消费者未来一定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视为赠送并不合理,因此也不应当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从立法层面,消费者兑换积分,企业没有再额外获取对价,若是视为销售行为,则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导致企业负担税收支出占销售额比例过高。对于企业给予消费者的返现补贴,起着目的在于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培养消费者消费习惯,具有商业目的,则不应单纯理解非公益性捐赠,所有应当作为市场营销费用,于税前扣除。在电子货币结算背景下,可通过优化电子货币结算交易税务登记制度、规范电子交易发票制度、升级商业银行数据系统和明确各类电子数据发表论文信息交易使用的税种与税目来完善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方式的税收征管对策。
(四)结合发表论文电商平台预扣预缴和个人申报制度
通过发表论文电商平台取得的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电商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商平台按月预扣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电商平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由于经营者个人可通过电商平台获得货物或服务销售收入,故应当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可经电子申报系统办理税务申报。对于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业务,未办理营业执照者,向电商平台所在地办理申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