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论文住房公积金与五险是我国职工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福利。这些年来,我国职工维权意识逐步上升,国家也逐步提升了职工福利的保障,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率呈大幅度的提升,各单位职工对公积金缴纳的欲望愈加强烈,随即公积金投诉的事件也越来越多。这样的群体性投诉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应,如果处理不妥当,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发表论文的特点
(一)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的一项福利,单位在国家的强制措施下,为职工设立专有的公积金账户,还必须及时足额的缴纳。对于一些单位部位职工办理公积金的行为,给予明确的严厉处罚,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对性的行政处罚。
(二)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企业职工在代理银行设置专用账户,保证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公积金只能在职工购房、建房、租房中,对于超出家庭开支的房屋方面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此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对于挪用的情况,对公积金的负责人规定了对应的处罚细则。
(三)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我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私有制为辅的社会主义国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设立到使用都体现了其互助的关系。如果出现在个人购房、建房、租房时资金欠缺时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进行互助,通过住房公积金发挥最大的住房保障功能。
二、发表论文我国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一些地方的公积金管理发表论文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缴存的基数参照该员工上年度的月度工资比例,其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5%左右,企业如果未进行缴纳的,必须对前一个年度的公积金进行足额的补缴。这样的规定为企业员工的福利带来了保障,对企业职工享受买房的优惠政策带来很大的帮助,是我国最好的惠民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管理发表论文现状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体不明确
根据我国出台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各省成立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本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发表论文进行统筹安排,调整其辖区内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管理机构属于省内独立的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省级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工作是提升省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工福利保障。而公积金的管理委员会为真正进行过民主决策,也未真正的实现统一的管理和核算。一些市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以挂靠其他的管理部门,其层级管理复杂,办公都是合署的方式,由于公积金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导致公积金的缴纳行为各异,公积金管理工作也比较混乱。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区域性差异大
在一些非私有制经济发达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不够理想,在一些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已经非常的普遍。据统计,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相比养老和医疗保险来说较低。对于直接和职工的住房相关的公积金福利工作,我国在大力的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公积金方面不应该出现太多的差异,要做到缴存单位之间的比例平衡,国家有待进一步的公积金管理工作推进。
(三)住房公积金执法管理发表论文现实问题
一旦出现公积金缴存出现问题,应当对应采取福利保障的补救措施,应当有对应的行政单位来进行执法管理。但是公积金管理维权的问题上,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基本范畴,也不能直接的进行民事诉讼,因此在进行管理执法中出现了很多的现实问题。在职工维权的过程中,只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进行调解,将职工的维权诉求通过违规通知书对其供职的单位下发,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及时的补缴才能转化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罚款1-5万,如果还是未执行的,才由住房公积金对法院提请强制执行,逾期的要交极少数的滞纳金。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劳动管理部门有很大的不同,体现其权限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用工的财务信息无权查阅,在住房公积金额度补缴的问题上,由于缺少具体的补缴金额,导致法院的强制执行出现一些实际的困难,这样一来一去让职工感觉维权难,维权所耗费的时间也特别强。也有部分的职工其本身的法制意识非常薄弱,导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现状不够理想,由于面临的范围较广,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变得非常困难。